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1條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
- 第72條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
- 第73條(刪除)
- 第74條證券承銷商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外,於承銷期間內,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之有價證券。
- 第75條證券承銷商出售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76條(刪除)
- 第77條(刪除)
- 第78條(刪除)
- 第80條(刪除)
- 第81條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者,其包銷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一定倍數;其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共同…
- 第82條證券承銷商包銷之報酬或代銷之手續費,其最高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