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證券商應依第十六條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