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證券商應依第十六條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以外之業務。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
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