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交易法 第22-1條
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 › 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第22-1條
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 › 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第22-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