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167條 法規:證券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相關法規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相關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相關 第六章 仲裁 第167條 爭議當事人之一造違反前條規定,另行提起訴訟時,他造得據以請求法院駁回其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