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3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前項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以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
- 第104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不得少於七人。
- 第105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一、目的。二、名稱。三、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場所。四、…
- 第106條(刪除)
- 第107條會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會,亦得因左列事由之一而退會:一、會員資格之喪失。二、會員公司之解散或撤銷。三、會員之除名。
- 第108條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
- 第110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對會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或予以除名:一、違…
- 第111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經核准者,主管機關並得撤銷其證券商業務之特許。
- 第112條會員退會或被停止買賣時,證券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其本人於…
- 第113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監事至少應有一人就非會…
- 第114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於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準用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當然解任。
- 第115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不得為他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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