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會員檢附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申請書(如附表一)。二、組織章程及業務規則。三…
- 第5條前條第二款之組織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一、關於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七十條所規定之事項。二、關於解散事由。
- 第6條第四條第三款會員名冊內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名額。二、名稱及地址。三、身分及兼業。四、出資額。
- 第7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應於證券交易所收到本會發給許可之核准通知後,始得就任。董事就任後,應即依法成立董事會及選任…
- 第9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辦妥法人登記後,應於十五日內檢附法人登記證件影本及營業保證金繳存收據影本申請本會發給許可證,逾期不為申請…
- 第10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連同有關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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