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48條 法規: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附則 第48條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另為處分或通知該證券交易所對違反之人員另為懲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