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
- 第31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財務報告除以編製收支報告表替代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外,準用前條之規定。
- 第32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
- 第32-1條證券交易所應訂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證券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價…
- 第33條證券交易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本會核備:一、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停止超過一個營業日之集會或回復集會。二…
- 第34條證券交易所對左列規定情事,除應即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一、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部分…
- 第36條會員間或證券商間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所生之爭議,證券交易所得請證券商同業公會為仲裁前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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