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設立許可 第5條 櫃檯買賣事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十億元,發起人並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