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營運出現虧損時,臺灣地區證券商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虧損超過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臺灣地區證券商提出業務改善計畫,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改善情形。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之財務狀況如顯著惡化,有影響臺灣地區證券商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令臺灣地區證券商提出退場計畫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執行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9條
第三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二節 之一子公司
第2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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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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