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子公司: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高於新臺幣十五億元,且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二、守法、健全經營,且未受重大處分或處置,或受重大處分或處置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三、具備國際證券、期貨業務專業經驗。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2條
第三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二節 之一子公司
第24-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