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業務往來 第10條 主管機關為維持國內證券期貨市場穩定之必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制或禁止依本辦法規定所為之業務往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