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營業許可 第5條 期貨商得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於其營業處所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自營業務。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之期貨商,以經營期貨自營業務且非由他業兼營者為限。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應由專責單位辦理,並應依其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且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經理人及業務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