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而有涉及外匯業務者,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經許可後就其辦理本項業務有違反中央銀行相關規範,經中央銀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或其情節重大者,中央銀行得廢止該許可或為適當之處置。
槓桿交易商經營前項業務及從事相關避險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槓桿交易商得以客戶身分向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指定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辦理避險交易。
槓桿交易商經營第一項業務,有關交割款項、費用收付及提前解約或契約到期款項支付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新臺幣計價者,與客戶間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均應以新臺幣為之。
二、以外幣計價者,與客戶間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均應以外幣為之。
客戶款項之支付得自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撥付,如需辦理結匯者由客戶透過外匯指定銀行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客戶提前解約或契約到期時,槓桿交易商應按契約所載之計價幣別於交割日將客戶應收款項存入客戶之新臺幣或外匯存款帳戶。
槓桿交易商經營第一項業務,應於次月五日前向外匯主管機關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營業月報表。
槓桿交易商經營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應於次月五日前向外匯主管機關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之營業月報表。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期貨商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槓桿交易商,應於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後,向符合第二項規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一千萬元。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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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條槓桿交易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從事涉及前條第一項各款連結標的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應檢附相關書件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請,…
- 第15條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而有向客戶收取保證金時,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該帳戶應標明係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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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條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槓桿交易商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槓桿交易商對…
- 第18條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應保存足資證明交易事實之紀錄。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進行避險者,應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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