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6條 法規: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56條 投資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所生之糾紛,得向本會或本會所指定之機構申訴;或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