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境外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及其他有關之文件,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投資人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其相關作業系統須具有明確記載受理申請日期及時間之功能,並保留稽核軌跡二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