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總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自向本會申請(報)後至核准或申報生效前,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或境外基金有第十二條第一項…
- 第33條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受理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款項之收付,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投資人自行向境外基金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辦…
- 第34條總代理人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或銷售機構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應以投資人名義為之。但投資人同意以總…
- 第35條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款項收付者,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契約,其辦理投資人申購…
- 第36條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於二日內辦理公告。前項公告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經…
- 第37條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之更新或修正,總代理人應將其中譯本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辦理公告。
- 第39條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參與證券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時,應交付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予投資人。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證…
- 第39-1條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銷售業務,於銷售前,應將自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資人。依…
- 第40條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二、與投資…
- 第41條總代理人違反前條規定、編製投資人須知或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不實或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除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本…
- 第42條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總代…
- 第43條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應依據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之記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