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 第4條 法規: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委員;已擔任者,解聘之:一、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二、年滿六十五歲。但於任期屆滿前年滿六十五歲,不在此限。三、無故不出席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會議達三次。四、有其他事實足認其不適任委員。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