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會計師開始查核前,應依審計準則300號規定,規劃其查核工作。
- 第18條查核人員執行證實查核程序時,應依審計準則330號規定辦理。若採證實分析性程序,應依專業判斷及審計準則520號規定,採用適…
- 第19條會計師查核時,針對財務報表中認列或揭露之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是否合理及適當等事項,應依審計準則540號規定辦…
- 第20條受查者如有會計政策之變動,應逐項查明其是否有變更前之分析、影響數之評估、與同業比較等合理性分析及具體事證。受查者如有會計…
- 第21條會計師受託查核時,應對受查者之財務報表具有長期重要性之有關資料,設置相關檔案,其內容應與當期檔案交叉索引,以後每次查核時…
- 第22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應先就財務報表所列各科目餘額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總分類帳並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總額核對相符後,再依…
- 第23條會計師查核第一上市(櫃)公司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外國興櫃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得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會計師…
- 第24條會計師查核第一上市(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之重要子公司,除依第二章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充分瞭解集團架構及重要子…
- 第25條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前,應依審計準則580號規定,取具管理階層之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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