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8條 法規: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8條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於完成補修後,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全國聯合會應於接獲申請後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恢復其執行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