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7條 法規: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7條 不符第五條規定之最低進修時數之會計師,全國聯合會應於次年三月底前個別通知請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業務;自停止執業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補修者,全國聯合會應於屆期後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