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74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七章 罰則 第74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三、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其股東違反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嚴重損及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利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