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72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七章 罰則 第72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