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71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七章 罰則 第71條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