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69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七章 罰則 第69條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有關財務報告之簽證或第四款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