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21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 第二節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第21條 會計師依前條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已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二、未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