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16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 第一節 組織及人員 第16條 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且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分事務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