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4條 法規: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經高階管理階層核定之政策、控制及程序,俾管理及降低已知洗錢及資恐風險,包括由國家或其本身所辨識之風險。二、監控相關控制程序之執行,必要時予以強化。三、採取強化措施以管理及降低已知之較高風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