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34條 法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六章 投資海外股票 第34條 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所得價款,一次申請結匯。華僑及外國人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