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投資海外公司債 第27條 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發行公司於國內所發行之有價證券,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應登載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應計入原投資國內證券之額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