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會計主管依第五條及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參加專業訓練課程期間,其當年度得免依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參訓。外國公司之會計主管依前二條規定參加專業訓練課程,除金融法令、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課程外,得以參加國外訓練機構舉辦之會計、審計、財務及公司治理等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取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