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8條 法規: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海外公司債 第28條 海外公司債發行後,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終了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止及前一個月底止之「海外公司債異動情形報表」(附表十五),並向中央銀行申報。發行人受理海外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投資人轉換或認股後,應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申報海外投資人認股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