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轉換公司債應檢具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附表十八、附表十九),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上市或上櫃公司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二十個營業日生效。
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者外,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
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發行以外幣計價之轉換公司債,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櫃檯買賣。
- 第29條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應於發行及轉換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一、發行日期。二、利率及付息方式。三、付息日期。四、公司債券種類…
- 第30條轉換公司債面額限採新臺幣十萬元或為新臺幣十萬元之倍數,償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且同次發行者,其償還期限應歸一律。
- 第31條轉換公司債發行時,除上市或上櫃公司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者外,不得對外公開承銷。
- 第32條轉換公司債自發行日後屆滿一定期間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外,其持有人得依發行人所定之轉換辦法隨時請求轉換。…
- 第33條轉換公司債轉換股份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興櫃股票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之轉換…
- 第34條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轉換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填具轉換請求書,並檢同債券或登載債券之存摺,向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提出,於…
- 第35條轉換公司債及依規定請求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票,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一律為記名式。
- 第36條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換發之股票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於正式交付前,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經簽證機構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
- 第37條發行轉換公司債時之轉換價格,發行人應於該轉換公司債銷售前公告之。前項所稱轉換價格,係指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每股股票所需轉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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