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一、有前條第三項情事者。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本次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