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4條 法規: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認購(售)權證價值之宣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