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2條 法規: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認購(售)權證之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準則規定。本準則所稱認購(售)權證,係指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所發行表彰認購(售)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或售出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 本條定義的名詞 認購權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