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事業接受委任人委任提供期貨顧問服務前,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
期貨顧問事業應與委任人簽訂書面委任契約,其主要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簽約後可要求解約之事由及期限。
三、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範圍之約定與變更。
四、提供服務之方式(含報告義務)。
五、期貨顧問事業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保密義務。
六、委託報酬與費用之計算、交付方式及交付時機。
七、契約生效日期及其存續期間。
八、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九、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十、契約終止後,委任人得請求退還報酬時,其退還之比例及方式,並應明定屬無法退還之費用項目及其金額或計算方式。
十一、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十二、紛爭之解決方式及管轄法院。
十三、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
前項之委任契約,由同業公會訂定契約範本,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期貨顧問事業依第二項訂定之委任契約,應自委任關係消滅之日起,保存五年。
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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