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條 法規: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期貨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前項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期貨顧問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