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期貨經理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一、接受特定人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 第3條本規則所稱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指期貨經理事業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
- 第4條本規則所稱保管機構,指受委任人委託辦理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開戶、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款券保管、結算交割、帳…
- 第5條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 第7條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經理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研究分析、交易決定或交易執行。二、全權委…
- 第8條期貨經理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
- 第9條期貨經理事業應設置部門專責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研究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及推廣或招攬。前項部門得按事業規模、業務…
- 第10條期貨經理事業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
- 第11條期貨經理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名稱。二、變更資本額。三、變更營業處所。四、變更營業項目。…
- 第12條期貨經理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二、變更負責人。三、期貨經理事業或其負責…
- 第13條期貨經理事業不得藉主管機關之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之宣傳或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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