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53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人員 第53條 本規則所稱證券或期貨機構,係指本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同業公會、槓桿交易商、期貨服務事業、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服務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本條定義的名詞 證券或期貨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