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9條從事第七條各款業務之業務員,除本規則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二、依…
- 第50條期貨經理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業務之主管或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
- 第51條執行第七條所定業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七條第一款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有關交易決定之業務員,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
- 第51-1條期貨經理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期貨經理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
- 第53條本規則所稱證券或期貨機構,係指本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同業公會、槓…
- 第54條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經理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
- 第55條期貨經理事業之負責人,不得擔任其他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期貨商之負責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期…
- 第56條期貨經理事業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期貨經理事業將因合併或解散而消滅,…
- 第57條期貨經理事業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期貨經理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
- 第58條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
- 第59條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機構發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
- 第60條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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