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財務 第21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主管機關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前項之申報事項,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