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財務 第18條 期貨經理事業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