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期貨經理事業應設置部門專責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研究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及推廣或招攬。前項部門得按事業規模、業務…
- 第10條期貨經理事業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
- 第11條期貨經理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名稱。二、變更資本額。三、變更營業處所。四、變更營業項目。…
- 第12條期貨經理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二、變更負責人。三、期貨經理事業或其負責…
- 第13條期貨經理事業不得藉主管機關之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之宣傳或保證。
- 第14條期貨經理事業應將許可證照,懸掛於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
- 第16條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於從事第七條所列各款業務所為之行為,視為該期貨經理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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