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提報年度預算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