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9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期貨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