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43條 法規: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43條 期貨結算機構許可證照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檢具有關書件各二份,向本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照,並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前項換發證照若為辦理增資,應按實際增加資本金額四千分之一計算,繳交證照費;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繳交。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免繳證照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