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35條 法規: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人員 第35條 期貨結算機構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舉辦之期貨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二、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之業務或財務部門職務二年以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