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27條 法規: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27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與其結算會員訂立期貨結算交割契約,並應明定下列事項:一、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事項。二、期貨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取標準。三、結算會員有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繳納違約金或停止或限制其交易或終止契約。四、結算會員於被指定代為了結他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事務時,有依約履行之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