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
二、章程與業務規則。
三、場地、人力及軟硬體設備情形說明。
四、已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五、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開業當年度及其次年度財務預測。
六、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除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執照影本。
二、公司章程。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股東名冊。
五、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暨其資格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登記表(格式如附件四)暨無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董事會議事錄。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以期貨交易所或機構名稱申請之。
- 第10條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依第三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專用營運資金;其實收資本額如有不足時,…
- 第11條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辦理之。依前項設立之部門,其營業、財務及會計應予獨立。
- 第13條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
- 第14條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於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者準用之。
- 第15條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於申請許可時,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新臺幣二億元,該存入款項,得以政府債券或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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